(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案情】張某與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協(xié)議離婚并簽署《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此后,張某遲遲未向王某支付協(xié)議中約定的撫育補償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過程中王某得知,張某母親在兩人離婚冷靜期內去世,并遺留有一套房產,張某辦理了遺產公證,并將房屋出賣。王某認為,張母去世發(fā)生在離婚冷靜期內,當時原、被告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此張某繼承的房屋份額應屬于張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張某出賣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母去世時張某與王某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張母的自書遺囑中并未寫明張某繼承取得的房產份額屬于張某個人所有或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變賣繼承房產按份額所分得的售房款屬于一項新增的、并未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張某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張某與王某共有,王某有權主張分割售房款。
【說法】法官表示,離婚冷靜期內,新增的財產并不能一概認定屬于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應該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準。
我國的相關法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有明確的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法官提示,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夫妻關系,但進入離婚冷靜期后雙方對離婚的后果有著明確的預期。因此,在離婚冷靜期內,對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安排、兒女照顧,要充分溝通協(xié)商,審慎處理。
(本報記者金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3年04月27日 19 版)(責編:牛鏞、楊光宇)
關鍵詞: